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有关单位:
《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6年3月23日
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有效促进我市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14〕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用于对企业改制上市、新三板挂牌、再融资等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本市符合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基本条件且被通过认定的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已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相关企业,股权投资基金。
第四条 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股改并辅导备案、申报上市获受理和成功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相关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奖励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运营。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条 市金融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企业上市扶持的组织、审核、资金安排及跟踪等工作。市金融局成立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算编制工作小组和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小组。
第六条 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补助)金额如下:
(一)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二)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三)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四)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在中山投资的额度分四个档次进行奖励: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奖励20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奖励30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五)企业聘请证券中介机构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筹备工作,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请获同意的,给予补助500万元。企业成功直接境外上市(H股)的,给予奖励200万元。直接境外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向中山的,参照上述第(四)点给予境内成功上市相同标准的奖励。
(六)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或美国主板间接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间接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向中山的,参照上述第(四)点给予境内成功上市相同标准的奖励。
(七)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美国主板以外的其他境外证券市场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投资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八)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九)生产基地在本市的市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十)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十一)本市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1亿元以上)投资在本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在本市超过10亿元的,奖励金额增至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市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在本市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至50万元。
(十二)企业成功发行私募债且募集资金投资本市的,按其票面利率的15%给予贴息补助,补助金额按企业年实际发生利息计算,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为30万元。
(十三)企业改制过程将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增加的费用,或重组关联企业、重组股权增加的费用,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的专项补助。增加费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50万元以下的,最高给予补助50万元;增加费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最高给予补助100万元;增加费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最高给予补助200万元;增加费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最高给予补助400万元;增加费用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补助600万元。
(十四)对新设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并成功将募集资金投向我市产业政策扶持的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给予补助100万元;募集资金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给予补助200万元。
第七条 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基本条件企业向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纳入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后备挂牌企业的申请,经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核后转报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汇总报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确认为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后备挂牌企业;
(二)企业组织开展尽职调查、改制、上市辅导、申报上市等各项工作,在每一阶段工作过程中,应将相关工作材料摘要上报市金融局备案;
(三)企业在完成阶段工作后,可向市金融局提出相应补助的申请(申请书须经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加具审核意见),相关申请同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上申报;
(四)企业上市专项补助事项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市金融局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金融局收到市政府批复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企业申请上市扶持须在符合补助条件事项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提出。相关补助标准按照事项发生时点所执行补助政策核定。分阶段补助事项,按照第一次申请时的政策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第九条 企业已享受企业上市补助,再转新三板挂牌,前期补助额度已超过企业新三板挂牌补助额度的,不再安排补助,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实际情况可考虑予以补助。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补助总额相应扣减已安排的新三板挂牌补助。
第十条 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1亿元以上)投资在本市补助,累计再融资补助总额不得高于200万元。
第十一条 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以及与企业改制上市、企业资本市场再融资等工作密切相关的费用或投入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台账,登记资金的使用,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自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每隔六个月要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金融局。
第十二条 市金融局组织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进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中金[201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企业上市上板等工作进展情况
三.企业近年经营情况(请说明企业近年营业收入、税收等经营业绩数据,并对企业未来2-3年经营情况进行预测)
四.企业申请补助事由
五.提出补助申请(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14]32号)第**条第**款“******”,公司符合文件补助要求,特向中山市金融工作局申请******补助***万元)
附件:1.上市上板等相关批准文件资料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相关资料
(备注:以上内容须真实、齐全,先由相关镇区审核,并加盖意见,再送市金融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