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展览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展览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展览业向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改革发展,根据《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对象
在中山市依法办理许可登记和税务登记、守法经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组展企业和参展企业。
第三条 扶持条件和标准
(一)在本市举办的区域特色经济专业展
1、扶持条件
(1)镇(区)政府推荐、市商务局认定,列入市商务局年度重点品牌展会培育计划;
(2)与镇(区)特色优势产业息息相关;
(3)对新型专业镇建设和促进中山经济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
(4)展览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或设置标准展位200个以上。
2、扶持标准
(1)展会场馆租金给予不高于30%的扶持;
(2)门头等展会整体形象特装设计搭建费用,或举办品牌推介等配套活动的会场布置费用给予不高于30%的扶持;
(3)展会广告宣传推广费用给予不高于30%的扶持。
以上合计扶持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在市外举办的中山产品国内专业展
1、扶持条件
(1)展会有利于中山企业构建内贸产销对接平台或推介中山货品牌形象,并列入市商务局年度推动“中山货全国行”计划,不含综合展;
(2)举办地在市外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3)独立办展的,展览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或设置标准展位100个以上,参展企业70%以上为中山企业;
(4)抱团依托国内市外知名品牌专业展设立“展中展”的,需申请完整独立的中山展区,面积300平方以上,参展企业须全部为中山企业,并举行单独的中山展区开幕式。
2、扶持标准
(1)对独立办展的场馆租金,以及推广中山货品牌形象的媒体广告推广宣传费用分别给予不高于30%的扶持。
(2)对设立“展中展”的展区租金,以及搭建中山展区的特装布展费用分别给予不高于30%的扶持。
以上合计扶持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引进国内外品牌展会在中山举办
1、扶持条件
(1)引进中山举办前已在国内外其他城市连续举办三届以上,具有较强的品牌效应,并经市商务局认定列入市商务局年度重点品牌展会培育计划;
(2)与我市产业优势和城市特色结合度较强,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刺激消费;
(3)展期5天以上,展览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或设置标准展位200个以上;
(4)办展相关手续完备,无质量安全事故、知识产权纠纷及其他违规行为等。
2、扶持标准
(1)展会场馆租金给予不高于30%的扶持;
(2)展会广告宣传推广费用给予不高于30%的扶持。
以上合计扶持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在本市举办的商贸型展会
1、扶持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策划营销方案、招商招展方案等经市商务局审核并同意;
(2)与我市产业优势和城市特色结合度较强,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刺激消费;
(3)办展地点在本市场馆,展期3天以上,展览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设置标准展位100个以上;
(4)参展的中山生产型企业需占70%以上,不含非商贸型展会和以贸易流通企业参展为主的展销会;
(5)办展相关手续完备,无质量安全事故、知识产权纠纷及其他违规行为等。
2、扶持标准
(1)场馆租金给予不高于30%的扶持;
(2)展会广告宣传推广费用给予不高于30%的扶持。
以上合计扶持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本市企业参加在国内举办的专业展
1、扶持条件
(1)参展企业须为本市生产型企业,参展产品须为企业自有品牌产品;
(2)参加的展会须为国内已举办三届以上的知名专业展。
2、扶持标准
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不高于5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条 同一展会项目不得向市内不同政府部门多头重复申报以获取资助;同一组展企业举办多个展会,年度只扶持1个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展会的组展企业如已获得办展资助,则对参展企业不再给予扶持。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展会主办单位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局提交办展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策划营销方案等,内容包括展会举办时间、地点、主题、规模、总体方案(含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宣传计划、招展招商计划、参展商和采购商邀请情况等)。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交展会总结、媒体报道或相片等图像资料。
参加国内专业展的企业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提交参展计划,内容包括所在镇区经信部门的确认文件(审核确认该参展企业为所辖生产企业、参展产品为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主办机构的招展通知和展位确认文件。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交参展成效总结、展位相片等图像资料。
未提交上述报备材料的展会不纳入扶持范围。
(二)市商务局编制发布当年度申报指南,并统一受理企业申报。
(三)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进行公示,再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原件;
(二)镇区政府的推荐函或经信部门同意参展的确认函原件(多个镇区协同联合办展的参与镇区联合出函);
(三)场馆或展区租赁、特装搭建、广告宣传等合同、协议,以及支付凭证原件(查验过后退回)和复印件;参展企业、采购商的名单汇总列表以及招展通知、展会相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市商务局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四)对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
(五)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