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亿元
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中山市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9月15日
附件:
中山市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楼宇资源开发整合和业态创新,鼓励建成楼宇引进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互联网经济等现代服务业,促进楼宇经济集约化、高端化、品牌化发展,通过建立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库,选择一批发展前景好、比较优势突出的商务楼宇,享受《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服务业新兴业态的实施意见》(中府[2015]64号)给予的政策、资金、服务等重点扶持,形成主体功能明确、产业发展联动、资源配置优化、整体效能提升的楼宇经济发展格局。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业态集聚度高、特色鲜明,楼宇单位面积效益(营收、利润、税收)在当地或本行业同类产业领域楼宇中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经本办法认定后3年内入驻,企业营收合计达亿元以上的商务楼宇。
第三条 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工作遵循科学高效、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注重示范的原则。
第四条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市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进入“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的商务楼宇运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楼宇整体运营已达一年以上,且企业入驻率达50%以上。
(二)主城区范围内商务楼宇实际可利用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年度合计营收原则上应在8000万元以上;镇区范围内商务楼宇实际可利用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年度合计营收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
(三)已成立专门的楼宇运营单位,配备专业楼宇招商及管理团队,运营单位组织架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第六条 申报单位为在我市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楼宇运营机构,依法守法经营。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应由商务楼宇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山市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申报表;
(二)楼宇进驻企业信息表;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工作按如下流程进行: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向所在镇区发改部门提交申请。
(二)评选。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择优评选。
(三)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拟进入“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库”的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四)授牌。对通过公示的申报单位,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局下达认定文件并授牌。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可优先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纳入全市亿元楼宇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并根据楼宇产业定位制定“一楼一策”的招商扶持政策。
(二)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发展专项资金关于入驻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创业开办、租置场地、增信融资、市场拓展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三)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关于低碳楼宇的资金支持。
(四)市关于重点培育亿元楼宇项目的融资服务、法律服务、财务服务、智库服务、信息服务、培训服务等专项政策。
第十条 对纳入“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库”的楼宇运营机构,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每季度更新楼宇信息数据库,实施楼宇信息动态管理。
(二)建立综合服务平台,对入驻楼宇企业注册实行领办制、重点企业实行代办制,协调解决入驻企业各类问题。
(三)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开展服务业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每年应上报楼宇企业进驻、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认定后三年内入驻企业营收合计未达亿元以上的,将取消其“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1.中山市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申报表
2.楼宇进驻企业信息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