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实施限制类、禁止类和高污染企业用水差别水价的通知
转发关于实施限制类、禁止类和高污染企业
用水差别水价的通知
尊敬的各会员企业:
为完善价格激励机制,增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深化供水价格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保护的通知》(粤价〔2008〕421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限制类、禁止类和高污染企业用水差别水价,现将中山市《关于实施限制类、禁止类和高污染企业用水差别水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附件:关于实施限制类、禁止类和高污染企业用水差别水价的通知
中山市横栏镇商会
2015年1月12日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限制类、禁止类和高污染企业用水差别水价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为完善价格激励机制,增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深化供水价格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保护的通知》(粤价〔2008〕421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限制类、禁止类和高污染企业用水差别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利用价格杠杆,对我市限制类、禁止类和高污染企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倒逼企业节能减排,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和支持环保、节能等先进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行业竞争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实施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中山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版)》,对以下企业实施差别水价政策。
(一)红、黄牌高污染企业。高污染企业主要是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或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大,并且不严格落实遵守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及自律管理的企业。省、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评级等级分4等,分别为绿牌(环保诚信)、蓝牌(环保可信)、黄牌(环保警示)、红牌(环保严管)。我市对被环境保护部门评价为红、黄牌高污染企业实施差别水价,具体企业名单由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二)高污染的限制类企业。限制类企业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利于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内外市场拓展,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布局等政策,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能力明显过剩,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企业。我市对高污染的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水价,具体企业名单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局提出。
(三)高污染的禁止类企业。禁止类企业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等,需要禁止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我市对高污染的禁止类企业实施差别水价,具体企业名单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局提出。
三、差别水价标准
我市对高污染的限制类、禁止类企业和红、黄牌高污染企业,在自来水各分类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20%。同时对自备取水的高污染限制类、禁止类企业和红、黄牌高污染企业实行差别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其水资源费在所公布的分类标准基础上加收50%。
四、实施方式
我市差别水价以分期分批、动态管理的方式实施。
高污染的限制类、禁止类企业名单,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局按市政府要求分期分批提出;红、黄牌高污染企业名单,由市环境保护局按省、市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每年一次公布的评定结果提出;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联合对企业名单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用水起对相关企业执行差别水价。
已列入实施差别水价的企业,若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升级等手段达到达标排放,或主动减排转变,不再列入省、市年度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红、黄牌高污染的企业,或通过转型升级不再列入高污染的限制类、禁止类企业名单的,经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共同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自公布之日用水起对相关企业停止执行差别水价。
市环境保护部门将加大力度,加强对全市限制类、禁止类和高污染企业的污染监测和评价,及时提出环保警示、环保严管的高污染企业名单,确保差别水价政策落实到位,实施有效。
五、收入管理
差别水价由供水企业代征收,差别水资源费由市水务局负责征收。差别水价和差别水资源费所增加的收入,纳入市级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源保护等支出。
六、实施要求
差别水价政策是政府将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实施宏观调控的价格手段,属于惩罚性加价政策。各自来水经营企业作为征收差别水价的主要载体,要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差别水价加价标准执行,对本辖区列入差别水价的相关用水企业严格按政策收费。各镇区物价所、环境保护分局、水利所、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加强执行情况跟踪,确保差别水价政策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级部门反映。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水务局等部门将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促进差别水价政策全面落实。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30日